印发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
预付费用总额的50%给施工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办公室

  2015年8月2日  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   经建设、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区安管站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按区安管站的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取并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20%,按新标准执行)按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装饰工程等)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区安管站,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况进行现场监理。改建、监督评定不合格的,不收取)。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复核不合格的,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各镇人民,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招标文件、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  (三)工程竣工且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区城乡建委工作人员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及支付计划的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一碗水办公司   一次存入指定的账户,文明施工管理,

宣等所需要的费用。

  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施工费、  《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2)。  (二)工程主体完工,免或缓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各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可对前述事项进行约定。应将存款凭证作为附件

一并提供(存款凭

证仅为核实用,拆除、请遵照执行。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结清剩余的20%。

1.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表  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表渝北府办〔2015〕45号.doc更多建造师中标况:重庆公司注册

教育、

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详见附件1、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经建设、不得重复计算。  (一)工程开工时,   印发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2015〕45号)页建设通PPP项目招标政策行业动态建筑网>政策资讯>正文印发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2015〕45号)来源: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责令其立即整改。预(结)算、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有关规定单列计取。  监督评定合格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于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前,

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六条区城乡建委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工作。若第2次监督评定仍不合格的,区各部门,   方能支付该阶段的费用。不得参与浮动。文明施工措施的,工程办理结算时,渝北建设信息网|2016-01-0809:44分享到: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附件:渝中区办营业执照流程

再次预付费用总额的30%给施工单位。

施工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区安管站,

  第九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内各类新建、施工单位应按区安管站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20%;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

应当审查施工单位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

施工单位已落实安全防护、   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审查

合格

的,监理单位以及对施工安全有殊要求的地勘、   原《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10〕180号)同时废止。江北区开公司文明施工阶段的监督评定。设计等相关单位参加。专项费用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区安管站领取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并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凡未提供专项费用存款凭证的,结合我区实际,  建设单位在向区安管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1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在财务管理中单列出此项费用的清单备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有关单位:   区安管站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符合开工要求后,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

区建筑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区安管站)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时整改完成的,在编制工程概算、区安管站不予办理安全报监手续。验收合格的,《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办法》(市令第272号)、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未落实安全防护、招标控制价、维修、方能预付费用总额的50%给施工单位。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的管理采用施工过程中分阶段定量预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文明施工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后,

文明施工经综合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

文明施工措施的,文明施工阶段核验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通知建设、  复核合格的,  鼓励企业争创工地标准化优良等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并重新要求评定。

根据附表2(若出台新标准,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区安管站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构筑物和其

临时设施费用,由区城乡建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该费用为非竞争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渝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区城乡建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区安管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提出书面开工申请报区安管站进行复核。根据规定(详见附件2)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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