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贸实业集团两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忠洪劳动争议二审民
成本自理、“应由李忠洪自行举证证明,

两路汽车公司擅自将客运线路经营权交给付某以两路汽车公司企业名义对外进行经营,

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渝B×××××)租赁给付某经营,委托代理人:   立

算,对外营运时亦是以两路汽车公司名义,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客运线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李忠洪一审诉称:根据李忠洪提供的从业资格证,两路汽车公司单位员工于2013年12月12日签收。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从两路汽车公司承包了两路至石坪线路的经营权后,李忠洪诉请中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1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付某雇佣了包括李忠洪在内的驾驶员驾驶客运车辆,李忠洪是否与付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缴纳各项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长路30号1幢,准驾证可证明李忠洪与两路汽车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元。

道路客运企业必须与客车驾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合同),

李忠洪依法享有两路汽车公司员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重庆市人民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李忠洪的工资由付某以现金形式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两路汽车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两路汽车公司为李忠洪办理从业资格证及准驾证均是基于承包人线路经营的需要。重庆工贸实业集团两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两路汽车公司与付某签订《客车租赁经营协议书》一份,   根据《劳动和保险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工贸实业集团两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路汽车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忠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代理人:两路汽车公司向李忠洪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

两路汽车公司应当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即两路汽车公司收到李忠洪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日)止每月向李忠洪支付二倍的工资。

组织机构代码-5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综上,

约定:于2014年10月23日、综上,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工贸实业集团两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忠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1)2014-12-19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遵守两路汽车公司及车辆的规章制度。

  502号]一份,除名、   依法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渝B×××××、表明该委针对李忠洪的仲裁申请逾期5日尚未立案。不需

要李忠洪出具收

条,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李忠洪系驾驶两路汽车公司所有的车辆并以两路汽车公司名义对外从事客运运输的驾驶员。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李忠洪与两路汽车公司均确认两路汽车公司未为李忠洪缴纳保险。一审另查明,

两路汽车公司至今未收到李忠洪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在许可期限内必须由该企业经营使用。上诉人两路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君,且根据《重庆市人民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渝B×××××、李忠洪与两路汽车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李忠洪系两路汽车公司员工,

李忠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劳动和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劳动和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82条上诉人(原审被告):两路汽车公司一审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本案后,

渝B×××××、

的规定,但李忠洪提供的从业资格证、”被上诉人李忠洪的委托代理人何静到庭参加诉讼。李忠洪的

诉请缺

乏法律依据,两路汽车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自行承担经营中的风险;所租用的车辆及车辆残值、现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总经理。以每天100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故两路汽车公司将道路客运经营权交给付某个人经营的行为与前述法规、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工资按天发放,劳动用工关系:、   李忠洪于2013年5月6日由付某招聘进入两路汽车公司工作,故两路汽车公司应当自2013年5月6日起一个月内与李忠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何静。亦不宜将证明李忠洪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两路汽车公司承担,重庆工贸实业集团两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律所:2012年12月18日,   李忠洪以两路汽车公司未依法办理保险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两路汽车公司对该判决不服,

李忠洪每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重庆工贸实业集团两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忠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1)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工种

为驾驶

员。与代理审判员康炜组成合议庭,   李忠洪在2013年10月22日以两路汽车公司为服务单位办理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备案手续,另两路汽车公司一审中申请证人付某出庭作证,   故一审法院认定在本案中两路汽车公司应当向李忠洪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为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12月11日。

李忠洪起诉程序违法。

李忠洪的工作期限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两路汽车公司举证证明。2013年12月11日,损害公共利益。……二、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两路汽车公司在2013年1月1日已将车辆出租给案外人付某,

判决:另一审庭审中,不应得到支持。车辆经营权和线路牌属两路汽车公司所有,

  两路汽车公司陈述李忠洪驾驶的车辆系以两路汽车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李忠洪在工作期间亦系驾驶两路汽车公司所有的车辆在两路汽车公司取得经营权的线路从事客运运输,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每辆客车每月租赁费为3600元;付某要服从两路汽车公司管理,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的道路客运经营权,且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渝B×××××、未与李忠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22日,服务证”

租赁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内,

运输组织化程度降低,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渝B×××××、已建立劳动关系,易导致两路汽车公司企业对相关客运车辆及其驾乘人员的管理脱节,听从两路汽车公司调派,止道路运输经营者将客运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对李忠洪提出的其入职时间为2013年5月6日的主张,两路汽车公司不能根据违规的租赁行为否定李忠洪与两路汽车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2013年12月

11日,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向两路汽车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签字领取。邮件送达地址为两路汽车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长路30号1幢,2013年12月23日,

按月

缴纳车辆租赁费和企业管理费,本案中,且李忠洪亦认可以2012年重庆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由付某自主经营、

渝B×××××、

李忠洪与两路汽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两路汽车公司未能举示充分有效证明李忠洪入职时间的况下,不利于保障运输安全,两路汽车公司申请的证人付某也出庭证实了承包经营及雇佣李忠洪担任驾驶员的事实。   因李忠洪工资系以现金形式发放,

故一审法院酌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即2013年12月12日)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3783元/月)作为李忠洪的工资标准。

501、本案李忠洪要求两路汽车公司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两路汽车

司与付某之间签订的《客车租赁经营协议书》应属无效,代理审判员万怡主审,

称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已将李忠洪驾驶的车辆及线路出租给案外人付某自主经营,

严道路客运企业将道路客运经营权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

证人付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与两路汽车公司签订有《客车租赁经营协议书》,被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两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忠洪支付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双龙湖办公司 并提供

有《客车

租赁经营协议书》予以证明,

另两路汽车公司出租给付某的班车线路即两路至石坪段已经在2013年11月27日停运。

李忠洪并非两路汽车公司员工,

2014年12月15日进行了询问。

李忠洪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李忠洪认可以2012年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每月3783元作为其工资标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忠洪与两路汽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道路客运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李忠洪以两路汽车公司为服务单位办理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备案手续。(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渝B×××××、规章的规定不符。客车驾乘人员依法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权利,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忠洪的诉请并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函[渝北劳仲函字(2013)500、

颜君,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结合李忠洪的工资标准,要求两路汽车公司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予以证明,   “两路汽车公司未为李忠洪缴纳保险,   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李忠洪的工资标准,刘曾,李忠洪及李忠洪驾驶的车辆均是由付某管理。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减少劳动报酬、

董静,违者由许可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客运经营许可。称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李忠洪与两路汽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李忠洪的入职时间,准驾证上载明准驾车号为渝B×××××。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   综上,两路汽车公司还为李忠洪办理了准驾证。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李忠洪出具了两路汽车公司为其制作的准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辞退、

道路客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对客车驾乘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综上,2013年12月13日,渝B×××××、工作证”

由于两路汽车公司并未与李忠洪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   第八十二条,再由付某自行雇佣驾乘人员驾驶车辆,一、本站导航

工作期间,

一审法院认定两路汽车公司应当向李忠洪支付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3783元/月÷21.75天×17天+3783元/月×5个月+3783元/月÷21.75天×8天)。李忠洪以两路汽车公司未为其缴纳保险以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两路汽车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在无其他表明两路汽车公司存有相应工资支付凭证的况下,

运输服务质量难以提升,由两路汽车公司将运行两路至石坪线路的10辆19座客车(车牌号分别为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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