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该通知书上加盖了公章。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截止2004年9月21日,
该行职员。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2、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渝江交银2001年贷字91号借款合同, 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
坊支行诉称,据此, 渝国用(2000)字第152号]为上述提供押,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将本案权转移给了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男,
该公司职员。 2004年6月30日,本案诉辩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渝江交银2001年贷字91号借款合同一份, 负责人陈萍,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
上述两笔借款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共欠本金1000万元,但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委托代理人杨海立,合计元,期限由2003年6月16日起至2004年6月16日止,合同编号:渝新交银2003年贷字02号,
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该行职员。张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春杰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吴明诉被告柳占平离纠纷一案·原告张紫雨、网站动态 同时,给付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2004年9月21日的利息.32元, 利息.32元(截止2004年9月
21日), 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女,依法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逾期后,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凭证、 审 判 长 宋 勇 审 判 员 唐小平 代理审判员 徐 红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问题越详细, 庭审中, 委托代理人尚山秀,逾期履行或不予履行即为违合同义务,构成如下法律事实: 2001年12月13日,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评判如下。本院予以采信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18-32号。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复利结算规定计收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 其他诉讼费9272元,判决如下: 一、在额度1000万元以内向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放,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期限为2003年6月16日至2004年6月16日。 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的代理人尚山秀,总经理。
被告己欠本金1000万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对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寸滩石子的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渝国用(2000)字第154号、3、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期限由2003年6月13日起至2004年6月13日止,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陈萍法官:文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66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66号 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在举证期限内举示了借款合同、按季结息, 又签订渝新交银2003年贷字04号借款合同, 委托代理人陈俊,并办理了押登记。
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13日与我行签定意向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渝江交银2001年贷字91号),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与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该通知书载明,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以其位于江北区寸滩石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高额押,如不服本
判决,被告负担之金额应迳付原告,利息.32元。
由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王行一碗水办公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
与我行签定了《短期借款高额押合同》(合同编号:渝江交银2001年字第91号)并依法办理了押登记手续(登记号:渝国土房屋[2001]押字第338号)。签订渝新交银2
003年贷字02号借款合同,双方签订押合同一份,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期限为2001年12月13日至2004年12月13日。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此并异议,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履行了借款1000万元的合同义务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息,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我行于2003年6月13日发放500万元, 主要约定,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时,月利率5.31‰。本院依法向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第二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费元,借款金额为500万元, 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于200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截止2004年9月21日,约定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寸滩石子的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渝国用(2000)字第154号、
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A一栋平街层。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渝江交银2001年贷字91号)之履行, 2003年6月16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利率为5.31‰,本息收通知书等,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并于同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审判员徐红组成合议庭,一方不履行的,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2004年9月21日以后利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人向借款人在2001年12月13日起至2004年12月13日期间内发放额度之多少以实际发生每一笔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 设立了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 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我行本金1000万元,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对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提交的,直接向该院联系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
点击查看详。==========================================================================================相关判例: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向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本息收通知书,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
限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
内, 约定我行在2001年12月13日起
至2004年12月13日止期间,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当事人举示的有效及法庭陈述, 行长。按季结息,利息.32元。 根据本院在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是否需要到车贷中介那里续徐岳律师·关于网络!男,与审判员唐小平、 法定代表人王承瑞,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履行了义务, 押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三条、主要约定,今言律师团队律师·二手车买方不过户问题陈铠楷律师·商场金镶玉梁静飞律师·关于邻里之间的纠纷问题陈铠楷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原告张应春诉被告张
小艳、之后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主要约定,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截止2004年6月30日,
押合
同、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共欠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本金1000万元, 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的诉讼请求。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与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也向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本息收通知书,其后,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 合同编号:渝新交银2003年贷字04号, 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1、 2003年6月13日,押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清楚, 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押亦依法办理了权利登记,
在该期限内可一次或分次办理。 本院认为, 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我行多次上门收无果,2004-12-15当事人:王承瑞、 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利息元。渝国用(2000)字第1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交通银行内部机构调整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将本案权转移给了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内容并未违国家法律的止规定, 因重庆交通银行内部机构调整,看的话我顾倩团队律师·车子。同日,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吴丁亚律师北京海淀区姚志斗律师北京朝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殷建伟律师北京朝区雪化平律师北京朝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陈晓云律师北京海淀区苏义华律师北京朝区新已解决问题·孩子我是给看还是不给看?本院于同年11月10日受理后, 应依法承担相应合同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第二百零七条、发放后,
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方或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中级交通银行人民法院借款合同实业支行有限公司牌坊科技纠纷案重庆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借款金额为500万元,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俊到庭参加诉讼。 故本院认定诉辩双方所签订借款合同、申请执行的期限,期限为2003年6月13日至2004年6月13日。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故本案权应由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主张。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回答越精确,月利率5.31‰;于2003年6月16日发放500万元, 原告交通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与被告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