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外经发展总公司、尤溪县汤川竹木综合制品厂与尤溪县汤
市工商局保管存档的此份原件灭失,

因此在合资公司股权未变更前的行为,

诉讼费负担不合理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福建省尤溪县外经发展总公司、

该证明已被原审法院复制。

原审卷宗材料、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溪县汤川竹木综合制品厂,尤溪县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外经公司)与木林森公司、

汤川企业站又系汤川乡的职能部门,

  汤川木制厂以现金投入,   若木林森公司要取回机器设备,理已审理终结。   木林森公司股权变更

未重新办理验资手续。

不足。

  法定代表人李肇团,而该站分文未投。

不予采纳。

  省做出批准证书,   三明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档案中存有盖“1997年和1998年未办理年审手续。其他诉讼费2434元,汤川信用社对证明提出质疑,罗耿超投60%;3、   更换了批准证书,故该合资行为已形成,原材料折价投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福建省尤溪县木林森木制品有限公司、厂长。   住所地尤溪县城关环城路21号。除第二条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押登记无效外,因此汤川信用社出具存款证明事实存在,   案件受理费6086元,  上诉人尤溪县汤川竹木综合制品厂上诉称,但正本至今未领取。

  并非是木林森公司,

木林森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欠款,不具备法人资格,1995年8月木林森公司向三明市工商局领取了股权变更后新的营业执照副本,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

1、

汤川木制厂、主任。   还款期限届满,

住所地尤溪县汤川乡龙翔街。

外经公司与罗耿超发生业务的时间是在1995年11月14日至1996年1月16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溪县汤川农村信用合作社,笔录证实。

  委托代理人谢清书,

尤溪县汤川乡人民均未作书面答辩。  委托代理人余川,

外经公司与木林森公司于1996年4月3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

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汤川乡承担,木林森公司尚欠外经公司和代办出口手续费.33元事实清楚,罗耿超仅以机器设备折成新台计台作为注册资金投入。并作出公正判决。同年8月18日,

省批准木林森公司股权变更的日期应为1996年2月4日,

变更后的木林森公司已依法成立。

  木林森公司尚欠货款.45元。

  经营范围系生产木竹制品、罗耿超、引起纠纷。

汤川信用社提出质疑,

但该站实际未注入资金。此间,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汤川乡承担,故公司始终未成立;3、公司地址变为尤溪县汤川乡龙翔街63号,申报注册资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致使该证明的真伪无法在庭审中进一步得到质证与确认,并要求市工商局出具证明原件进行辨认,

  汤川木制厂又系汤川企业站开办,

福建省尤溪县木林森木制品有限公司、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福建省尤溪县外经发展总公司、   汤川木制厂没有投入注册资金,林宜展法官:文号:(1998)三经终字第69号福 建 省 三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8)三经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尤溪县外经发展总公司,新牌坊办公司 原审对以上事实的认定准确,

其注册资金由该站投入,

  由于三明市工商局档案中灭失了

该证明的

原件,则其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  原审法院查明,   三明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半成品及木竹工艺品。  原审被告尤溪县汤川乡人民,汤川信用社出具的汤川木制厂有存款40万元的证明是原审法院承办人依法到三明市工商局查证摘抄并复印一份的,其主要内容为:合计元,并于1994年6月25日经福建省人民批准,1、其注册资金由该站投入,董事长。

原审另查明,

松板原料计货款.86元,

公司地址变更为尤溪县汤川乡龙翔街63号5月20日、

并非原审认定的1995年6月2日。华兴木制公司要求木林森公司将所欠的.45元直接付给外经公司。同年4月29日木林森公司向尤溪县外经委提出要求变更中方股东为汤川木制厂的申请。尤溪县汤川竹木综合制品厂与尤溪县汤川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具备法人资格,汤川木制厂经福建省人民批准,

尤溪县汤川竹木综合制品厂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尤溪县汤川竹木综合制品厂与尤溪县汤川农村信用合作社、住台湾省嘉义县水上乡涂沟村19号。  法定代表人洪明祥,乡长。向本院提起上诉。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1995年11月14日至1996年1月16日期间,25日汤川木制厂又与罗耿超分别签订了合资经营补充合同及章程,

  原审被告罗耿超,

自愿退出

有40%的股份,

故外经公司应为华兴木制公司的直接权人,

注册资金100万元,木林森公司尚

欠外经公司

和代办出口手续费计.33元。3、   其经营成本费用均由外经公司投入,福建省尤溪县木林森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森公司)系由尤溪县纺织器材厂与台商罗耿超合资创办,于同年7月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成立,转让给汤川木制厂;2、该乡司法

事。

同年6月2日,

原告资甲方尤溪县纺织器材厂因注册资金无法按合同履行,   企业住所地为尤溪县城关七五路34号,上诉人汤川木制厂上诉称,

  委托代理人詹为逸,

原审判令几个被告共同负担诉讼费,汤川木制厂应对木林森公司的务在注册资金40万元人民未到位内向外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合资企业等每年必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批准证书年检手续,

尤溪县汤川乡人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汤川企业站)系尤溪县汤川乡人民(以下简称汤川乡)的职能部门,

  除第二条未按规定办理押登记而不生

效外其余条款有

效。   汤川木制厂投40%,罗耿超、应如数偿还,1996年4月28日,男,

变更后的注册资金不变,

木林

森公司未按约

定支付,  上诉人福建省尤溪县外经发展总公司、经理。   台商投资60%,罗耿超和汤川木制厂未按约定投入注册资金,故与汤川木制厂无关和木林森变更后没有成立以及还款协议无效,其余项目未作变更,

故汤川乡应对汤川木制厂的务在注册资金未到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肇团、  法定代表人林宜展,4、尤溪县汤川乡人民企业站工作人员。同月30日,其余条款有效。汤川木制厂与罗耿超签订一份共同投资兴办“在诉讼过程中,其中,5月30日前还5万元,  原审判决:公章的证明,     本院认为,出资额40%,住所地尤溪县汤川乡龙翔街63号。而该站系汤川乡的职能部门,   约定木林森公司尚欠外经公司.45元,   所以汤川信用社出具虚证明应承担赔偿责任。住所地尤溪县汤川乡龙翔街。外资企业、分别由尤溪县纺织器材厂投资40%,   华兴木制公司系由外经公司承包经营,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5月2日县尤溪外经委批准同意其变更,  法定代表人郑发宝,郑发宝、财产保全费1712元,罗耿超等拖欠货款纠纷案时间:   罗耿超均未按合同、   木林森公司在签订还款协议的同时,     原审法院

为,由木林森公司、  上诉人福建省尤溪县外经发展总公司上诉称,年月不祥,其内容为,还出具一份尚欠外经公司出口手续费.88元的欠条给外经公司。罗耿超、原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协议书,     原审被告福建省尤溪县木林森木制品有限公司,   向外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致使该无法进一步质证。   应予

定。汤川企业站在开办汤川木制厂时,1995年4月16日木林森公司将公司机器设备等搬运至尤溪县汤川乡。由于该材料原件灭失,木林森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外经公司货款和代办出口手续费.33元,汤川木制厂,   公告费400元,汤川乡应对汤川木制厂的务在注册资金10万元未到位内向外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汤川木制厂又系汤川企业站开办,

  由汤川木制厂与罗耿超合资生产经营,

充分。1998-08-04当事人:洪明祥、

住所地尤溪县汤川乡溪滨村右溪自然村。

罗耿超以进口机器设备、尤溪县木林森日用品兴业有限公司”同年4月20日,罗耿超应对木林森公司的务应在注册资金60万元扣减机器设备折新台元外,华兴木制公司签订一份权务转移协议,上诉人与罗耿超共同投资兴办的公司是尤溪县木林森日用品兴业有限公司,6月30日前还清余款;若无法按时还清,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台湾省人,该公司由于双方均未出资,且该摘抄及复印件经工商局档案保管人核对无误后盖章,按月利率12‰计付)。1996年4月30日的还款协议由于乙方代表未盖章签字,因此罗耿超与汤川木制厂对木林森公司的务负有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赔偿的义务。本案务发生变更前,

罗耿超等拖欠货款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投资总额130万元,汤川乡应对汤川木制厂的务在注册资金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承担逾期付款月利率12‰的违约金。分别于5月10日前还3万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审法院在三明市工商局复制的汤川信用社出具的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文件规定,致使该证明的真伪无法质证与确认,尤溪县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木制公司)供给木林森公司锅底盖、故这一取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即将现有的机器设备给外经公司以偿还务,因此其与罗耿超应对木林森公司的务在注册资金未到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如下:与法不符合,   同意木林森公司中方股东变更为汤川木制厂,故对这一事实不予认定。批准证书、同时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应付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不足部分则以现金投入。但该公司至今未向工商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正本。   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尤溪县纺织器材厂无法按合同履行到位注册资金,1、尤溪县汤川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汤川信用社)”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外经公

与木林森公司又签订一份还款协议,  法定

代表人罗耿

超,   汤川信用社对该证明事实又予以否认,内容为汤川木制厂有存款余额40万元,与上诉人无关;2、   属于无效协议;4、木林森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准日期应为1996年2月4日,尤溪乡汤川竹木综合制品厂作为木林森公司的中方合资方已于1995年6月2日经福建省人民批准,请求判令汤川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尤溪县汤川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原审被告福建省尤溪县木林森木制品有限公司,但未提供相应的证实。遂将占有的40%股份转让给尤溪县汤川竹木综合制品厂(以下简称汤川木制厂),更换批准证书。   其导致了木林森公司股权的顺利变更,因此该证明材料不能作为本案的使用。本院不予采纳。且木林森公司已领取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及协议规定向木林森公司投入注册资金,木林森公司应偿还所欠的款项并承担按约定支付月利率12‰的违约金。

木林森公司于1996年6月2日到三明市外经委办理了年审手续,

上诉人外经公司上诉要求汤川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足,汤川乡负担。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注册为木林森公司的合资者,

并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注册,

2、不服尤溪县人民法院(1997)尤经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扣除木林森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元及扣回部分产品未上油漆等款.10元外,外经公司与木林森公司于1996年4月3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处理适当、

原审法院从三明市工商局提取的汤川信用社出具的证明材料,

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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